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債 權 人 林張英昭代 理 人 司崇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騰、沈湘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㈡提出債務人陳明騰、沈湘榆應給付保管費與維護費即違約
金每月24000元之釋明文件(依租期107年12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無上開違約金之約定,且陳明騰非契約當事人,另104年12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之租賃契約書與所主張110年11月30日租約期滿後未搬遷之違約事實似為無關)。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