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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4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債 權 人 官泰華即南華水電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義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契約或債務人給付訂金新臺幣100,000元予債權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張義忠(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