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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40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0588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䤼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登記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雲林縣斗南鎮,此有卷附之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及債務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