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0316號異議人即債 甘惠玲 住○○市○區○○路000號權人 送達代收人 劉冠綸
住○○市○○區○○路○段000號上列聲明人因債權人甘惠玲與債務人吳啓榮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3日分配期日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系爭抵押債權之利息雖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約定年息1%,但只是基於報稅而為登記,兩造之真意係依借款契約書第三條約定按月息2%計算利息,惟因民法第205條規定利率逾16%之約定為無效,故債權人請求系爭抵押債權之利息應以年息16%計算,爰就分配表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拍字第211號民事拍賣抵押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吳啓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實施拍賣,以新臺幣(下同)11,560,000元拍定,因尚有抵押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故本院依法製作分配表,定期於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整實施分配,上情有本院112年度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拍賣公告、強制執行投標書、拍賣不動產筆錄、民事異議聲請狀附卷可憑。而依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及聲明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準此,系爭抵押權之利息既登記為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未經登記之利息債權就拍賣抵押物所得之價金即無權優先受償,且聲明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依拍賣抵押物裁定為之,未另提出一般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就逾百分之一的利息部分自亦無從列為普通債權分配,故本院僅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列入分配,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明人聲明異議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附表:
112年司執字180316號 財產所有人:吳啓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民 84 2033.48 100000分之445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5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 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11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5層 三層: 41.90 合計: 41.9 陽台6.72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建號925面積8316.5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