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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92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2092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恩丞即蘇林凌霄、蘇詮閎即蘇一鵬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持上載蘇林凌霄、蘇一鵬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林恩丞即蘇林凌霄、蘇詮閎即蘇一鵬已分別於112年10月17日及103年10月23日死亡,有債務人林恩丞即蘇林凌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蘇詮閎即蘇一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均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