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92841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程永豪即程步青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持上載程永豪即程步青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程永豪即程步青已於109年7月29日死亡,有債務人程永豪即程步青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
是債務人既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