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異 議 人 邱煒翔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13年12月19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962號強制執行事件委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服公司)拍賣,原定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7日實行分配,因其他債權人聲明異議,改定113年12月20日實施分配,該分配後異議人得以分配之金額為0,異議人不同意該分配金額。按債務人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緯公司)以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向異議人借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整,嗣債務人陸續向異議人借款2,800萬元,現尙積欠異議人2,000萬元,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13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查本次分配表係二筆不動產合併分配,而對抵押權人明顯不利,按法院對強制執行拍賣所得款項之分配,雖債務人為同一人,若欲合併分配,應考量合併分配後是否合理,若損及抵押權人權益,則不應合併分配,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更正分配表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民法第875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240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騰緯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債務人林庭緯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本院委託金服公司進行拍賣,二筆不動產均於113年4月17日拍定,金服公司原定於113年9月27日進行分配,惟附表二不動產第三順位抵押權人陳宏亦於113年9月4日具狀,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經本處認為有理由,遂取消原分配期日,改定分配表,另定113年12月20日分配,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臺灣銀行對債務人騰緯公司等之抵押權設定如下:㈠就附表一騰緯公司之不動產設定有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1,400,000元。㈡就附表二林庭緯之不動產設定有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8,720,000元。㈢就附表二林庭緯不動產設定有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000,000元。上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等債務。而債權人臺灣銀行對債務人騰緯公司等之借款共有三筆,分別為⑴金額9,500,000元(現債權本金為9,221,902元),借款人為騰緯公司,連帶保證人為林庭緯及葉芷羚。⑵金額15,600,000元(現債權本金為14,750,217元),借款人為林庭緯。⑶金額10,000,000元(現債權本金為10,000,000元),借款人為騰緯公司,連帶保證人為林庭緯及葉芷羚,有第二類土地建物謄本、臺灣銀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等資料在卷可參。據此,債權人臺灣銀行於債務人騰緯公司所有附表一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騰緯公司對被債權人臺灣銀行於設定時(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各該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等債務,其中上開⑴及⑶債權之借款人均為債務人騰緯公司,連帶保證人均有債務人林庭緯,是⑴及⑶債權就上開抵押權㈠、㈡、㈢而言,均屬就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係就債務人騰緯公司及林庭緯之不動產同時拍賣,且均拍定,依民法第875條之一之規定,上開⑴及⑶債權自應先就主債務人騰緯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求償,金服公司於113年11月6日製作之分配表中,表2部分將債權人臺灣銀行次序11及次序12(即上開⑴及⑶債權)之債權,優先列於表2即主債務人騰緯公司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償,於法尚無違誤。
五、至於民法第875條之一既規定「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即不禁止為同一債權擔保之數抵押物同時拍賣及分配受償,異議人主張「本次分配表之充抵分配係二筆不動產合併分配,而對抵押權人明顯不利,按法院對強制執行拍賣所得款項之分配,雖債務人為同一人,若欲合併分配,應考量合併後,依民法第323條之抵充分配對抵押權人是否合理,若損及抵押權人之權益,則不應合併分配」云云,要屬無據。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羅興文附表一:
112年司執字123962號 財產所有人: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軍福 2 3983.73 10000分之46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95 臺中市○○區○○段0地號 ------------ 北屯區建和路二段307號10樓之3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5層 十層: 87.35 合計: 87.35 陽台:12.06 雨遮:2.75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軍福段288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66(含停車位編號105、106)附表二:
112年司執字123962號 財產所有人:林庭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崇德 246-11 123.05 全部 備考 北屯區崇德段655至660,662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崇德段246-9至246-16地號。 2 臺中市 北屯區 崇德 246-13 55.37 6分之1 備考 北屯區崇德段655至660,662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崇德段246-9至246-16地號。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 北屯區松竹北二街98號 住宅,辦公室,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層數5層 一層: 60.89 二層: 62.50 三層: 54.97 四層: 48.29 五層: 46.90 合計: 273.55 陽台:60.57 雨遮:4.2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崇德段662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54 2 249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 松竹北二街98號 一層: 22.34 三層: 12.03 合計: 34.37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主建物655建號之增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