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3378號聲 請 人 俞秋如即債權人 樓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彭代文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彭代文於第三人淡水中興郵局之存款,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