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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33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3615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玉鳳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5日持上載陳玉鳳為債務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陳玉鳳已於111年5月27日死亡,有債務人陳玉鳳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既於聲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當事人能力係無從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