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賴進明 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法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