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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 羅榮凱債 務 人 羅恩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7日邀同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約定107年2月17日起分期償還,按年息5.6%計算,並以車牌000-0000之車輛為分期付款買車所負貸款債務之擔保,設定894,720元之動產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為清償,計至112年5月25日尚欠本金694,182元、利息699,96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扺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另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通知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車別 牌照號碼 規格形式 廠牌 年份 引擎號碼/車身號碼 自用小客車 AUW-9860 S350 MERCEDES-BENS 2007 00000000000000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