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江豐洲即鄭吉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吉志(歿)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通知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資料。㈡提出對相對人鄭吉志(歿)所有之股票(啟阜建設、勝捷)設有質權之證明文件。㈢本件質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清償之證明。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本件聲請費等情,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6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