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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法定代理人 蔡長海代 理 人 陳漢洲律師

張寶軒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張秀鑾、賴佳宏、賴佳民、賴佳勝、賴佳陽、賴英那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但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所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件記載,作為登記簿之一部分。因此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雖未記載於土地登記簿,然於聲請登記時提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該項債權之記載者,此契約書既作為登記簿之附件,自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67號判例參照)。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抵押權登記,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惟尚未屆清償期,或抵押權人提出之資料於形式上審查無從明瞭債權是否存在時,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臺灣高等法院90年抗字第4414號裁定要旨參照)。

末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民法第881條之14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2年6月16日以新臺幣(下同)3,820萬元向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賴正雄購買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4筆土地,因上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聲請人依法不得承受耕地,是當時無法完成所有權登記。嗣於87年間,上開333、336等地號土地經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醫療)用地之建築用地,聲請人即於同年11月間取得上開333、33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而334、33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仍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是聲請人為保障自身權益,遂於105年8月間以系爭土地與賴正雄設定期限至107年7月28日之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又賴正雄於111年2月12日死亡,則該土地買賣契約義務自應由相對人等繼承,聲請人自得依該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指定之第三人黃煜光,惟聲請人業於112年2月22日函催相對人等出面履行契約義務,迄今未獲置理,是相對人等對於聲請人就系爭土地債權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再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等,是相對人既未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之義務,聲請人自得就未履行部分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賴正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不動產賣賣契約書、催告函暨收件回執為據。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所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記載:「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本金、代墊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等」等文,觀其文義,堪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應係借款、票據、保證等三類債務之本金,以及因該三類債務所生之相關代墊保險費、實行抵押權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尚未見有擔保聲請人所主張之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及相關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另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固載有:「本件抵押權確係權利人向義務人購買本件抵押標的物之價款擔保」等文,惟此所謂「價款擔保」之意為何,尚有不明,本院無從依此即逕予認定本件抵押權尚有擔保系爭土地不履行移轉登記之損害賠償及相關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況依本件抵押權所登記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7月28日,而聲請人本件所主張之債務係其於112年2月22日發函催告相對人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相對人因未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是該所主張之損害賠償債務顯係經於上開期日催告後始發生之債務,已顯逾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自非本件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