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40號聲 請 人 林進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俊強(歿)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1)提出被繼承人彭俊強之遺產管理人為何?」,此項通知函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