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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 周永昌關 係 人 黃春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周永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墊款、保證,依序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317萬元、111萬元、20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周永昌於①民國(下同)103年11月12日②③104年3月20

日④105年2月4日⑤105年3月24日⑥106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萬元②945萬元③255萬元④300萬元⑤100萬元⑥270萬元,借款期限至①123年11月13日②③124年4月7日④125年2月16日⑤125年3月30日⑥126年10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2年4、5月間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共15,630,91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基本資料、放款交易明細、催告信函及回執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限期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據相對人具狀陳稱本件抵押擔保之借款餘額應係12,869,367元,非聲請銀行所主張之金額等語。另據關係人黃春梅具狀陳稱:伊為附表所示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僅係102年間借名登記相對人周永昌名下,並於111年9月2日提起請求履行協議書訴訟(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112年5月30日經該院判決,周永昌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之指定人,周永昌續提上訴、抗告中,且台北富邦銀行之貸款皆由伊及其子女、公司帳戶匯至周永昌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扣款,並可一次性代為繳清此期間所積欠之款項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39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縱將該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觀民法第867條規定即明,是參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書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既確有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且兩造間亦有抵押擔保債權存在,並依契約已視為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而相對人就上開事實均未否認,僅就擔保債權餘額有所爭執,則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此不因抵押標的物應依判決移轉登記予他人而有所影響。相對人、關係人上開所陳均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渠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189-11 1,534.00 00000分之20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72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辦公室、鋼骨造、25層 10層:499.02 合計:499.02 陽台:11.01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十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後壠子段8757建號,8,80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4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