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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余承融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9年10月7日以附表動產所記載之車輛設定9,996萬元之動產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如車輛抵押契約書所載特定債務種類、金額範圍內清償。相對人並於設定抵押權擔保期間(109年10月7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內,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900萬元,約定109年10月30日起分期償還,按年息2%計算,該筆借款係合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所及,詎料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喪失分期償還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035,713元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扺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車輛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書、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借據、授信約定書、桃園市政府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新臺幣99,960,000元乙事,惟抗辯其已清償部分款項,迄今僅積欠聲請人本金40,035,713元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車別 牌照號碼 規格形式 廠牌 年份 引擎號碼/車身號碼 大客車 EAL-0512 SKYLINE EV-01 唐榮申沃 2020 LSFD13207JC000230 大客車 EAL-0513 SKYLINE EV-01 唐榮申沃 2020 LSFD13209JC000231 大客車 EAL-0515 SKYLINE EV-01 唐榮申沃 2020 LSFD13200JC000232 大客車 EAL-0516 SKYLINE EV-01 唐榮申沃 2020 LSFD13202JC000233 大客車 EAL-0517 SKYLINE EV-01 唐榮申沃 2020 LSFD13204JC000234 大客車 EAL-0518 SKYLINE EV-01 唐榮申沃 2020 LSFD13206JC000235 大客車 EAL-0519 SKYLINE EV-01 唐榮申沃 2020 LSFD13208JC000236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