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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代 理 人 陳漢洲律師相 對 人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代 理 人 王正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經本院合議庭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資新臺幣(下同)1億元認購相對人股份1,000萬股,然不到1年期間,相對人之資金卻僅餘5,500萬元,且無任何營業收入。相對人雖於更審前提出106年至109年之財務報表,然上開財務報表之審查及核決多為林文信單獨用印,且記載簡略,應有核對各項原始單據及憑證之必要。又聲請人成為相對人股東後,未收到107年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嗣相對人雖寄發108年及109年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但聲請人仍未收到該股東會相關文件及議事錄。相對人亦未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股東,且聲請人曾於000年0月間,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提出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文件,卻遭相對人刁難拒絕。另林文信因侵占第三人陳俊成於106年4月14日匯款至相對人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增資款1,000萬元,經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判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定林文信犯業務侵占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足見確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8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僅係臆測相對人有不實製作財務報表之情形,卻未敘明具體理由,亦未特定檢查之範圍,顯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又相對人現金之所以短少,係因為有相關人事、設備等固定支出,非無故減少。另聲請人聲請檢查之帳務報表及簿冊等資料,相對人均已提出予聲請人,並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帳目,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而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自應依聲請人所檢附之理由、事證及說明,審酌有無必要性。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1億1,038萬8,8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億4,000萬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1,000萬股,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乙節,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相對人股東名簿及股權持有證明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4號卷【下稱24號卷】第17、25、37頁),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程序上核無不合。

(二)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股東等語,然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係針對有限公司之規範,而相對人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公司,相對人僅需將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備置於相對人公司,使股東得隨時查閱,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即可,而無庸分送股東,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有誤會。

(三)聲請人另主張其於000年0月00日出資1億元認購相對人股份1,000萬股,但不到1年期間,相對人資金卻僅餘5,500萬元,且相對人名下無不動產等語。然相對人係因有資金需求而增資,若增資後之款項均存入銀行而未加以運用,相對人至多僅有利息收入,反而非妥善之經營方式。而依聲請人106年財務報表,相對人於106年12月31日之現金及存款雖僅餘6,571萬2,814元,然相對人亦有非流動資產共3,607萬3,174元(見本院卷第87、109頁),則相對人取得之增資款,應係用於非流動資產之支出,數額亦大致相符。又非流動資產並非有僅有不動產,尚有相對人採購之設備等資產,尚難僅以相對人於短時間內大量使用資金,遽認相對人資金流向有不明之情形。

(四)聲請人復主張其成為相對人股東後,未收到107年股東會開會通知書,相對人雖寄發108年及109年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但聲請人仍未收到該股東會相關文件及議事錄。又聲請人並未出席108年及109年股東會,然上開議事錄卻記載經全體股東決議通過,顯記載不實等語。惟依聲請人108年6月19日函文記載:「因本件投資協議紛爭尚在民、刑事訴訟中,應靜待司法判決,本公司不出席股東會」等語(見24號卷第139頁),可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通知聲請人參加107年股東會,然相對人於108年間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予聲請人時,聲請人卻又拒絕出席,難認相對人有故意阻止或不通知聲請人出席股東會之情形。而兩造雖有投資協議之糾紛,然與聲請人是否出席股東會係屬二事,且聲請人既對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有前項之爭執,亦得出席股東會要求相對人具體說明,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向聲請人說明資金流向,難認實在。又108年及109年股東會議事錄雖記載「經全體股東決議通過」,然不論聲請人是否出席,對於上開股東會之決議結果應無影響,相對人應無故意偽載之必要。是相對人抗辯係「經全體出席股東決議通過」之誤載乙節,應為可採。另相對人已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4之股東會議事錄及開會通知書(見24號卷第127至137頁),亦難認尚有檢查之必要。

(五)又聲請人主張其曾於000年0月間,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提出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文件,卻遭相對人刁難拒絕等語,並提出台北信維郵局第4802號存證信函、股權持有證明及大信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17日函文為證(見24號卷第37頁、第47至51頁)。依聲請人所提上開存證信函及股權持有證明,可知聲請人確已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要求相對人提供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文件,然相對人卻以聲請人未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拒絕,足見相對人確有誤認公司法第210條規定之情形。惟相對人已提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等文件,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亦難認有再選派檢查人檢查上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之必要。

(六)至聲請人主張106年至109年財務報表之之審查及核決多為林文信單獨用印,無法勾稽到帳冊及傳票,許多應揭露之事項未揭露,聲請人不相信相對人所製作之財務報表等語。然聲請人未具體敘明其欲檢查之特定範圍、特定事項或特定之交易文件,僅泛稱相對人製作之財務報表不實,亦未具體敘明相對人究應揭露何事項而未揭露,尚難僅以兩造因投資協議產生紛爭欠缺互信,而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況相對人106年至109年財務報表均經第三人何素秋會計師查核簽證,單憑聲請人上開理由,尚難認有何逐一勾稽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之必要。

(七)另聲請人主張林文信因侵占陳俊成於106年4月14日匯款至系爭帳戶之增資款1,000萬元,經系爭刑事判決認定林文信犯業務侵占罪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顯見相對人之確有帳目不清之情形等語。然聲請人係於000年0月00日出資1億元成為相對人之股東,且係聲請檢查相對人自106年8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系爭刑事判決則係認定林文信囑託第三人即其配偶林羿妘先於106年7月7日自系爭帳戶將上開1,000萬元匯至林文信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6年7月11日以被告個人名義將該1,000萬元匯回系爭帳戶,作為林文信對相對人之增資款,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顯早於聲請人成為相對人股東之日期,亦非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之範圍,尚難憑此認定相對人於聲請人成為相對人股東後,仍有記帳不實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檢附理由及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亦未特定檢查人應予檢查之範圍,僅泛稱應檢查相對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就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帳目,空言有不實在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8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附表一:

編號 項目 1 簿冊:包括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 2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附註 3 包括財務業務、智財權及其他所有契約 4 董事會議事錄 5 收入與支出明細帳(總分類帳) 6 進銷項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 7 國稅局年度申請書 8 銀行資金往來交易明細 9 公司帳戶存摺明細 10 股東會開會通知及簽到簿 11 營業事業所得資料,例如401表、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12 總分類、日記帳冊、薪資支出、勞健保記錄、燃料費、雜支、修繕費、交際費及捐贈等細目支出帳冊附表二:

編號 項目 卷證出處 1 107年度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27至131頁 2 108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33頁 3 109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35頁 4 110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 24號卷第137頁 5 107年第1季綜合損益表 24號卷第77頁 6 10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79至119頁 7 107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145至183頁 8 108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185至227頁 9 10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24號卷第231至275頁 10 110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 本院卷第249至293頁 11 房屋租賃契約暨公證書 本院卷第69至81頁 12 資訊軟體銷售協議書 本院卷第89至93頁 13 106年7月至12月薪資表 本院卷第95頁 14 107年1月至12月薪資表 本院卷第97至119頁 15 106年10月至107年12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 本院卷第121至149頁 16 106年10月至107年12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本院卷第150至179頁 17 106年10月至107年12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 本院卷第181至209頁 18 公司章程 本院卷第229至235頁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