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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聲 請 人 洪育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與他人間尚有聲請返還擔保金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尚待處理收取擔保金與訴訟費用,以及決算清償債務與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程序,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7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112年度司聲字第813號變更清算人事件等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