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方世諒相 對 人 貢昇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正杏相 對 人 洪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50,5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卷宗審查無誤。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業已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參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3號卷,頁41)。是以,相對人連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500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