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703號聲 請 人 紀美慧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騰竤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騰竤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之清算核定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之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01號裁定,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1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