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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843號聲 請 人 曾廷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光之教育關懷協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社團法人臺中市光之教育關懷協會之清算人,茲因其他會員難以聯繫,相關財務報表尚未釐清製作,尚須時間作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11月2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