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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869號聲 請 人 林士楷相 對 人 林重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8,26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亦有明定。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69號判決諭知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裁定上訴駁回,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9,212元 參本件卷附收據影本。 第二審裁判費 88,521元 參本件卷附收據影本。 說明: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06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0,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聲請人嗣減縮部分之請求(如歷審聲明對照表之第一審變更後聲明),依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5,853,659元計算之裁判費為59,014元,至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198元(計算式:00000-00000),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853,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聲請人嗣撤回部分之請求(如歷審聲明對照表之第二審變更後聲明),依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4,050,000元計算之裁判費61,642元,至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26,879元(計算式:00000-00000),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㈢綜上,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120,656元(計算式:59014+61642),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8,262元(計算式:120656×2/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歷審聲明對照表:

第一審起訴聲明 一、被告林重佑應將『天堂M』電玩工作室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財務報告帳簿,提供原告林士楷查閱,原告林士楷並得檢查該工作室之事務及財產狀況。 二、被告林重佑應將『纖活加公司』財務清算,並將『纖活加公司』報告帳簿、投資情況提供原告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查閱,原告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並得檢查『纖活加公司』事務及財產情況。 三、被告林重佑應給付原告林士楷新臺幣(下同)130萬4573元、簡宏育55萬4573元、徐宇廷71萬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變更後聲明 甲、天堂M電玩工作室: (先位聲明) 林重佑應給付林士楷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 ㈠林重佑應將『天堂M』電玩工作室107年9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財務報告帳簿,提供林士楷查閱,林士楷並得檢查該工作室之事務及財產情況。 ㈡林重佑應給付林士楷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2備位聲明) 林重佑應給付林士楷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乙、纖活加事業: (先位聲明) 林重佑應給付林士楷55萬4573元、簡宏育55萬1473元、徐宇廷69萬76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 ㈠林重佑應將「纖活加事業」財務清算,並將「纖活加事業」報告帳簿、投資情況提供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查閱,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並得檢查「纖活加事業」事務及財產狀況。 ㈡林重佑應給付林士楷55萬4573元、簡宏育55萬1473元、徐宇廷69萬76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二審變更後聲明 甲、天堂M電玩工作室: ㈠林重佑應將『天堂M』電玩工作室107年9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財務報告帳簿,提供林士楷查閱,林士楷並得檢查該工作室之事務及財產情況。 ㈡林重佑應給付林士楷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乙、纖活加事業: 林重佑應協同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就共同出資經營「纖活加事業」之合夥財產進行清算,並將「纖活加事業」報告帳簿、投資情況提供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查閱,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並得檢查「纖活加事業」事務及財產狀況。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