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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75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張敬昌相 對 人 藝靜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侑靜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67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25號(下稱第一審)判決兩造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聲請人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號(下稱第二審)判決相對人之上訴駁回,聲請人之附帶上訴部分駁回,部分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遂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表:112年度司聲字第1275號計算書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8,480元 聲請人支付 二 上訴裁判費用 1,1730元 相對人支付 附帶上訴裁判費用 1,500元 聲請人支付 總 計 21,710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無 1.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2.第一審訴訟費用:8,480元。 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之聲明為:「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5933號給付服務費用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確認原告對被告有77萬276元逾期違約金債權存在。」是依原告聲明第1、2項有互相競合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萬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3.聲請人即原告訴之聲明部分勝敗,相對人即被告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聲請人復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附帶上訴,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全部未確定。 ㈡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152,154元、相對人負擔195,139元。 1.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五項諭知,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 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 ⑴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①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相對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即判決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71萬9408元逾期違約金債權存在部分)全部上訴。是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之金額即為7,920元(計算式:8480×719408/770276,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為11,730元。 ③綜上,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相對人應負擔19,650元(計算式:7920+11730=19650)。聲請人則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560元(計算式:0000-0000=560)。 ⑵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即750元,餘750元則由相對人負擔。 ㈢兩造分擔方式: 1.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總計21,710元 2.聲請人已支付:9,980元(計算式:8480+1500=9980) 相對人已支付:11,730元 3.聲請人應負擔:1,310元 相對人應負擔:20,400元 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8,670元﹙計算式:0000-0000=8670﹚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