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397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施懷相 對 人 王志昇即捷登專業剪燙髮型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28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0萬元(債券代號:A99104),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28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王志昇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288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憑。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核實無訛,復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