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廖述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精陽實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精陽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現務尚無法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聲請人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28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因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係經本院准予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20日止,而聲請人未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且遲於112年2月18日方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溯及自111年8月21日起為展期,而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2月18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17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