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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陳柏甫相 對 人 楊友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3,18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5號判決部分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5,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查:

㈠、聲請人請求給付之金額為1,665,000元,第一審判決係判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949,500元,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相對人則就該949,500元提起上訴。是聲請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715,5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715500),因聲請人未上訴,該敗訴部分先行確定,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用12,682元(計算式:29512×715500÷0000000=12682,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應依第一審判決諭知之比例,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即8,877元(計算式:12682×70÷100=8877)。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6,830元(計算式:00000-00000=16830),應依第二審判決諭知之比例,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5即14,306元(計算式:16830×85÷100=14306)。

㈡、據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183元(計算式:8877+14306=23183),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