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87號聲 請 人 周雍偉相 對 人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仲達相 對 人 強國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25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38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無誤。又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迄未提出,是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定確定之。
三、本件經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1,39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256元(算式:11395×9/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