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677號聲 請 人 服部達哉代 理 人 吳釆模律師
林柏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日商旭燦納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外國公司依其性質,準用前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第380條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日商旭燦納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在處理員工申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準備金專戶結清等事宜,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1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