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9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相 對 人 陳鈺錚
謝勝淵兼法定代理人 謝文郎相 對 人 盧明怡
梁景朝兼法定代理人 梁志昇相 對 人 鍾士杰
馮志緯兼法定代理人 謝縈穎相 對 人 馮沛翎
林啓智楊志軍黃羿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8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上開事件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業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參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卷,頁117,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4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