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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何雲飛 住○○市○○區○○○街000○00號

何雲生賴佳青共同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

查本件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之規定(即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應徵聲請費用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4,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等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