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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黃計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