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林永松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峰營造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法定清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上峰營造有限公司解任法定清算人暨選派清算人,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上開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