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王冠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聯鑫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核其性質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則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