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李麗芬相 對 人 甘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 人 李麗芬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麗芬為相對人甘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鈞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中院平非參112司司202字第1129009049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等件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自110年7月3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已於同年8月13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112年2月15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3月3日股東臨時會指派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年度司司字20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相對人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