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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親旺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