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8號聲 請 人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一零一美妝實業有限公司未於法定期限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及102條之3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為1人公司,且其股東即原代表人柳源興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死亡,柳源興之法定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致前揭滯報通知書無可為合法送達之對象,為核課稅捐及文書送達之必要,故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有限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98條第1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並有明文,故有限公司之股東如不足一人之法定人數,即應解散,並應行清算選任清算人,由清算人了結現務,而無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準用,自無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代表人柳源興已於112年3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柳源興之個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庭公告查詢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於唯一股東兼代表人柳源興死亡後,並無其他股東與董事存在,且柳源興之法定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則相對人之股東人數已不足法定有限公司至少應有股東1人之規定,依上開說明,即應解散,並應行清算選任清算人,由清算人了結現務,並無再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