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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9號聲 請 人 莊惠蘭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鴻騰通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等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