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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洪鈺婷

洪詩涵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海滨慕張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