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73號聲 請 人 黃鋒榮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登杰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及酌定清算人報酬等事件,聲請解任清算人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部分,依同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500元,以上共計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