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8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訴訟代理人 魏郁珊相 對 人 胖輪子車輛事業有限公司相 對 人 大豐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胖輪子車輛事業有限公司、大豐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下合稱相對人)均未依限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然相對人均為1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均為李謹名,而李謹名已於111年10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10號裁定選任黃意茹律師為李謹名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業均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惟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均未就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致聲請人將面臨無法送達滯報通知書,聲請人依法執行公法上職務而為相對人稅捐債權之債權人,屬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亦分別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均準用之。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法第80條所定之繼承人,於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時,解釋上應包含遺產管理人,且由遺產管理人負責行清算事務,亦屬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所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範圍,並保障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均未依限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嗣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且相對人均為1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均為李謹名,而李謹名已於111年10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10號裁定選任黃意茹律師為李謹名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亦均未規定清算人選任事宜等情,業據提出111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胖輪子車輛事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5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1670號函、胖輪子車輛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及變更登記表、大豐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5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1699號函、大豐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222號公告、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10號公告、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71頁),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原應由李謹名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因李謹名於111年10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又均聲請拋棄繼承,故應由李謹名之遺產管理人負責行清算事務,而本院既已選任黃意茹律師為李謹名之遺產管理人,則本件並未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相對人清算人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前段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