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96號聲 請 人 黃睿綺代 理 人 李易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除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外,另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