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秀元即債權人
林晉榮林晉宏林晉源李秀蓮林彥仁林崇仁林詩涵相 對 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民國107年度全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卷,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