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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再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管清源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美蓉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1年度簡上字第47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用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