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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專調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2號聲 請 人 鄔慶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都安保全崇德第一家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雖記載為「都安保全崇德第一家」、法定代理人為「楊玉藻」,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無「都安保全崇德第一家」之相關資料,不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3款規定,其聲請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