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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福代克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菅野克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涴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