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 告 簡詠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志慶即名慶工程行、黎煥賢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