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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 告 簡詠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志慶即名慶工程行、黎煥賢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