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0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嘉星幌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原告據以提出本件訴訟之執行命令是否已失效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