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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易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4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