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思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