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喻曉珍被 告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仁穎上當事人間112 年度勞小字第110 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許乃云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4,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書 記 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淑願